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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自己有繼承權姊過世7年才提告 法官判准2弟妹各可拿28萬遺產

記者何祥裕

處理完家人後事,你知道你可能也是繼承人之一嗎?北市一對洪姓兄妹,7年前處理完姊姊的後事後,一直以為陳姓姊夫是姊姊的唯一繼承人,直到去年詢問律師後才知道,他們也有繼承權,但是姊夫已經去世,其遺產退輔會台北榮服處代管,於是提告討遺產,要求台北榮服處返還不當得利,日前全案宣判,法官基於一條件,判決兩兄妹各可拿到20餘萬元。

法界人士指出,配偶間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但不代表配偶過世後,另一半可以全拿,根據民法,配偶的繼承權還得跟繼承四順序(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的繼承人分配,例如夫過世有兩子女,妻與兩子女均分丈夫遺產,若是妻與夫之父母或兄弟姊妹同為繼承人,妻可拿一半,剩下再由其餘繼承人均分,若是妻與夫之祖父母同為繼承人,妻可先拿走三分之二,若四順序均無繼承人,妻才可以獨拿全部遺產。

這對洪姓兄妹在去年向台北地院提告主張,他們的姊姊在民國106年去世,繼承人應為陳姓姊夫與他們兄妹,三人應繼分為1/2、1/4、1/4,但陳姓姊夫在姊姊過世後,提領姊姊所有存款一百餘萬元,支付7萬餘元喪葬費後,還剩114萬餘元,有榮民身分的陳姓姊夫在去年過世,因其無繼承人,遺產由退輔會台北榮服處管理,因此他們以不當得利為由,要求台北榮服處返還他們兄妹各28萬餘元。

台北榮服處則主張,洪姓兄妹並未舉證,陳姓姊夫有任何排除他人繼承的狀況,洪姓兄妹在訴狀說自己不懂法律,去年請教律師才知自己有姊姊遺產的繼承權,陳姓姊夫同樣也不懂法律,不知道妻子的弟妹有繼承權,才會領取款項支付喪葬費用,因此並無不當得利等狀況,請求法官駁回。

法官審理後認為,陳姓姊夫生前提領過世妻子的銀行存款,扣掉喪葬費用後還剩餘114萬餘元,這應屬於妻子的遺產,原應為丈夫與過世妻子弟妹公同共有,如今隨著陳姓姊夫也過世,所有遺產都由退輔會代管,但退輔會並無法律上的原因而受到利益,導致洪姓兄妹的繼承權受損,因此兩兄弟請求退輔會返還不當得利有理由,判決退輔會台北榮服處得給付兄妹倆各28萬餘元,全案還可上訴。

法界人士提醒,若繼承權遭侵害,可以向法院請求回復,但有時間限制,從知道被侵害起2年內不行使的話,回復權就會消滅,或從繼承開始起超過10年的話,也同樣消滅。

本篇轉載自《聯合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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