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清算

《 程序簡示 》
清算程序說明|銀行債務免責|前置協商不成立|債務更生不成立|銀行強制執行扣薪|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法院清算條件|清算流程免費諮詢PTT|債務清算成功案例

 「債務清算」是指將債務人的財產全部拿出來變現,由法院或管理人分配給全體債權人,清算完畢後,並非當然免責,必須法院裁定免責後,債務人才能免除其他債務。

 一般來說,清算程序的開始有二種主要的方式,一種是由債務人主動聲請,債務人在經過前置協商卻未能達成協商成力之目的後,如果評估自己無法負擔任何的更生還款條件,就可以選擇聲請清算,希望在法院變價自己的全部財產,用以清償債務後,能給予自己免責之裁定;法院在審核是否給予免責裁定時,必定也會考慮公平性,除非判斷債務人完全沒有履行債務的機會,否則不會輕易裁定免責的,簡單來說年齡、身體狀況和債權金額是重要的判斷標準,如果法院認定債務人將來還有工作償還部分債務的可能,就不會輕易裁定免責,所以很多債務人年紀輕輕,也沒有非常重大的傷病,就希望申請清算然後獲得免責,獲得裁定准許的可能性自然是非常低的。

 如果法院裁定不免責,則債務人對其餘債務仍然要負清償責任,另外,債務人最後還要聲請並經法院裁定復權後,才能恢復因開始清算而喪失的公、私權力或資格。

 對於目前無清償能力之債務人(每月收入>生活必要支出),得向法院聲請清算程序,清算債務人所有財產(債務人無財產仍可清算),無清償能力之債務人由法院清算其財產,迅速處理分配給債權人,債務人於清算期間喪失財產之管理與處分權。

 法院裁定清算後,債務人因繼承或無償取得之財產,也屬被清算之財產。而法院裁定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後,應裁定免除債務人債務,若裁定不免責,則需繼續清償至總則全額20%以上,才能聲請免責。債務人於清算程序終止滿五年後,可向法院聲請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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