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保單遭扣押 金管會提醒善用「介入權」維繫保障
記者巫彩蓮
民眾保單如果遭受扣押情形時,金管會提醒可善用保單介入權來維繫保險保障,根據今年完成修法保險法第123條之2第1項規定,可行使介入權的人,包括和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者、要保人具名指定的受益人、要或被保險人配偶、父母或子女等。
當民眾於收到執行法院核發對保單之扣押命令、受破產宣告、清算或更生裁定公告後,金管會表示,須先洽詢該保單之承保壽險公司取得介入權相關申請文件,並通知符合資格之介入權人,向該壽險公司提出行使介入權申請,公司於完成審核其資格後將提供保單之預計解約金金額,執行法院亦會提供繳款帳號等資訊予介入權人。
介入權人即得依相關資訊進行繳款,再以書面通知壽險公司後,即可辦理變更為新要保人事宜,此後債權人將無法再對該張保單聲請強制執行。另依保險法第123條之2第2項規定,介入權人繳款並通知保險公司之作業,須在要保人收到扣押命令、破產宣告、清算或更生裁定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
金管會在6月完成保險法修法之後,並非所有保單解約金債權都可被強制執行,依保險法修正規定,扣押保單的解約金不超過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點倍計算的6個月金額中最高標準者,可被豁免強制執行、另外「小額終老保險商品相關規範」的人壽保險契約、健康保險契約、傷害保險契約,都不再強制執行的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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