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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人存款778元卻欠銀行82萬 法院審酌「這3情況」裁定免責

記者劉詠韻

蔡姓女子積欠各銀行及其他無擔保債務總額約82萬元,台北地方法院審理認為,債務人在清算程序終止或結束後,原則上可免除未清償債務,而蔡女並無奢侈消費、隱匿財產或其他不利債權人行為,且裁定清算程序開始後收入扣除必要生活費後已無剩餘,因此符合免責條件。

判決記載,蔡女因無法清償債務,於2023年8月向北院聲請清算,法院於去年3月間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指定司法事務官進行清算。然而,蔡女名下僅有存款及股票共計778元,分配無實益,因此於今年4月裁定清算程序終止。

北院表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規定,債務人在清算程序終止或結束後,原則上應免除未清償債務,除非符合條例第133條及第134條所列不予免責之情形。經查,蔡女於裁定清算程序開始後至今的收入總計約7萬9305元,扣除必要生活費17萬元後已無餘額,且無奢侈消費、隱匿財產或其他不利債權人的行為,亦未發生條例所列不免責事由。

此外,債權人雖提出異議,但未能提出足夠證據證明債務人有隱匿財產或其他違法行為。法院審酌各項事證後,認定債務人符合免責條件,裁定其應予免責。

本篇轉載自《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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