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置調解

《 程序簡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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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置調解」與「前置協商」之意義與功能大致相同,金融機構之所有無擔保債務都可以整合且最長期限都是180期,但協商之過程與債權人對象有些差異,本會在此將兩專案之差別比較及優缺點做個分析供債務人參考:

一、「前置協商」的商談過程多在電話中進行,待雙方達成共識後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會請債務人至指定的分行(或分公司)簽署還款協議書;而「前置調解」是債權人債務人兩造雙方直接在法院調解室面談協商,現場過程會有調解官主持,調解內容及結果會由書記官製成筆錄,最後再由債權人開立協議書。也因為如此債務人若因工作不易電話聯絡者申請「前置協商」恐有因〝聯絡不易〞而被退件之風險,建議此類債務人申請「前置調解」應較順利。

二、因「前置協商」只針對於金融機構本身或金融機構轉售債權之資產公司的債務,無法受理〝保證債務〞、〝車貸或融資公司債務〞及〝民間債務〞,建議以上類型之債務人亦可透過「前置調解」程序請法院協助。

三、前置協商或95年銀行公會協商毀諾後之債務人可再申請「前置調解」程序將金融機構之債務再次整合,而金融機構制定的「二次協商」專案無法整合,日後在繳款上較不方便(請參考本站「二次協商」)

四、若調解不成立後欲聲請更生清算之債務人現場可向調解官請求直接〝移送〞聲請更生或清算,省去撰寫更生(或清算)聲請狀的麻煩,對不善書狀撰寫的民眾是一大幫助,惟此狀況須現場調解官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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