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問答

《 前言 》

 本會一再呼籲債務人解決債務問題一定要用對方法,方法不對不但沒解決問題而且又白白浪費血汗錢:例如收入低或債務高者若與銀行協商後勉強接受還款條件,沒考慮到未來眾多不確定因素而容易導致毀諾,造成之前繳款的費用幾乎「白繳了」;又有些人只處理部分或少數幾筆債務而沒有全部處理,直到數年後想處理剩餘債務但本息卻已滾出數倍之多已無力償還而選擇避債,這樣只處理前面幾筆又顯得無多大意義了。
因此多數民眾來電詢問的疑惑本協會針對這些問題作出回答解析供民眾參考:

問1:「債務整合」的方式有哪幾種? 各有哪些優缺點?

答1:可分為「代償(轉貸)」與「協商」2種:

「代償(轉貸)」就是找一家銀行貸一筆款項下來清償掉其他銀行之債務而只針對這家銀行作繳款,此方式適合債務不高及仍顧慮銀行信用不能有瑕疵之債務人。惟此方式須注意申請轉貸之銀行若評估核貸額度無法清償所有債務的話,不但沒有成功整合反而又增加另一筆債務負擔,往往變成壓倒債務人的最後一根稻草。

「協商」則是可將金融機構無擔保債務全部整合,分期數最長180期,且整合後通常也會調降利率,故協商不但可降低每月還款金額也可節省利息支出,惟協商後信用會被註記,信用卡也會遭到停用。

問2:前置協商或前置調解欠款全數結清後信用會被註記多久?

答2:無論照合約或提早結清均註記至結清的1年後即可解除,日後均可再提出信用卡及貸款的申請,但建議找之前無協商過的銀行較容易通過。

問3:何種條件之債務人比較適合申請更生清算而非債務協商?

答3:債務協商較適合債務金額不高或收入較高且穩定之債務人,這樣協商後之還款條件較能輕鬆負擔不易毀諾;反之債務金額高或收入不穩定(或偏低)之人毀諾風險高,故此類型之債務人建議申請更生或清算(須在符合資格條件之前提下)。

問4:債務放著不處理,過了15年追溯期真的就不用還了嗎? 銀行就不能再追討了嗎?

答4:這樣的想法可用「天方夜譚」來形容,卻是很多債務人的迷思。試想若每個向銀行借錢的人都選擇不繳款而15年後法律就保護債務人不用還,那銀行豈不是都要倒光了。事實上各金融機構對呆帳的處理方式是會將法院核發的「債權憑證」每隔5年就申請換證,只要一直重覆此程序債權就可永久延續,所以奉勸債務人不要心存幻想,誠實面對並思考用何種方法處理比較實際。

問5:夫妻之間其中一人有負債,另一人必須負擔他的債務嗎? 如果辦理離婚後是否就可規避掉責任?

答5:我國現行夫妻間的法定財產制是採「個別財產制」的概念,亦即雙方各自管理個人的資產及承擔個人的債務,無須承擔配偶的負債,所以不必再辦理「假離婚」免得弄假成真哦!

問6:我的債務已欠10幾年了,現在本+利不知已滾至多少;而且當初欠款銀行有的也不在了,該如何查知我欠哪幾家?金額是多少?

答6:近幾年因金融改革的緣故,多家銀行有進行合併或外商銀行撤離台灣,導致很多債務人不清楚自己的債務現在到底「花落誰家」。建議債務人可向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申請「債權人清冊」及「信用報告書」即可得知自己當初積欠金融機構的債務明細,台北及新北市民可就近向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臨櫃申請,外縣市民眾可透過當地郵局填寫申請表格,寄出後3~5天即可收到。

問7:我被扣了很多年薪水,每月被扣薪1/3約1萬多塊,原以為該還得差不多了,不料銀行卻告知說完全沒還到本金,之前扣的都是利息。 法律規定可以這樣嗎? 到底被扣的薪水是如何充抵債務?

答7:上述這種現象確實有可能,也是最常發生在上班族債務人身上的狀況。依民法323條規定「清償人所提出之給付,應先抵充費用,次充利息,次充原本」,這條就明確告知"原本"(最初本金)是擺在充帳順序的第三順位,若債務人的欠款本金高則衍生利息也高,所扣薪資在第二順位就被充抵完了所以才沒扣到本金。這就是為什麼很多債務人被扣薪多年都沒償還到本金的原因。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強制執行法已重新修法,現行法令已非固定扣薪資的1/3。(詳情請參閱本網站「強制執行」)

問8:我與銀行協商完成且正常繳一段時間了,但因受疫情影響公司強迫休無薪假,導致協商費用繳不動了,該如何處理?

答8:若債務人與金融機構協商後於繳款期間發生不可抗拒之因素(如失業、薪資驟降、休無薪假...等),導致協商費用繳不動了,本會建議可依下列幾種狀況處理:

一、若只是換工作等短期性的繳款困難可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提出"短暫性延遲繳款"之申請,最長6個月,等找到工作後可隨時恢復正常繳款。

二、若擔心6個月後可能仍然無法回復正常繳款的話可提出相關文件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提出「二次協商」之申請,可請求將剩餘本金再次展延或降利率來降低每月還款金額。(詳情請參閱本網站「二次協商」)

三、若發生情況較複雜或嚴重且已具備「不可歸責於己之原因」導致無法再繳付協商的費用(如車禍、家庭變故、失業...等),可向法院提出「更生」或「清算」之申請,由法院判決依債務人的還款能力去清償債務,如此不一定須還足債權銀行所主張的本金+利息。(詳情請參閱本網站「更生」、「清算」)

四、若已經毀諾的債務人已恢復正常收入不具備更生或清算的申請條件,亦可向法院申請「前置調解」程序,可在法院的協助下將金融機構之債務再次整合讓債務人方便統一繳款。(詳情請參閱本網站「前置調解」)

問9:協商完成後一定要依照合約如期繳完嗎? 是否可提早結清? 若提早結清會加收違約金嗎?

答9:協商完成後若能力允許是可以提早結清的,而且不會加收違約金哦! 若無法將餘額全數結清亦可提前多還「4期以上」之金額(即每期應繳金額之4倍以上)。 惟此2種方式均須聯絡最大債權銀行之經辦人員請他們協助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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