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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新銀十年不當催收債務上萬件 金管會重罰1000萬元 》

作者:葉憶如

台新銀十年來不當催收債務上萬件,金管會今(7)日宣布重罰台新銀行1000萬元,是史上因不當催收被罰最重的案例,並要求增加風險計提,若要維持現有資本適足率需增資約20億元。

銀行局副局長林志吉表示,金管會檢查局對台新銀行辦理一般業務檢查結果,該行有利用信用卡申請書所填載持卡人及保證人以外之第三人資料辦理催收作業,或有對與債務無關之第三人干擾情事。例如欠債的是父親未還,發現曾有不動產做了移轉,受贈人是兒子,向兒子追討的情況。甚至也有向同事催討的情況。

且本會於日常監理接獲民眾陳情該行有向第三人寄發法院或區公所民事調解函情事之不當催收行為;上揭金融檢查亦發現該行於辦理消費金融貸款,未完善建立授權業務人員調整批覆利(費)率之內部控管。

其中催告函部份,十年來有發現有不當催收約上萬件,影響客戶約10幾位人,林志吉說,這是國銀有不當催收情形,遭金管會重罰最高的罰金,過去最重只罰過200萬元。

除了罰金外,也要求要提高風險計提,以罰金來算需增加0.2倍資本,若要原本的資本適足率,約要增資20幾億元左右。由於台新銀行去年也因理專問題被重罰3000萬元,資本風險計提已要求增0.6倍,因此加計去年罰款後要加計0.8倍資本。

台新銀20年爆發A走客戶近3億元新台幣、打破台灣歷史紀錄的台新銀理專盜領案,歷經金管會多月的處理流程,22日宣布裁罰結果,金管會重罰台新銀3000萬元,這是創下理專A錢案當中,裁罰最高金額的案件。

金管會強調,台新銀未完善建立不得對債務人以外第三人催收或干擾之控管機制。該行未確實依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訂定不得對信用卡債務人以外第三人催收作業之控管機制,致催收單位有利用信用卡申請書所填載持卡人及保證人以外之第三人資料辦理催收作業,或有對與債務無關之第三人干擾情事,且本會於日常監理亦接獲民眾陳情該行未經查證確認債務人有將財產移轉予第三人詐害該行債權之行為,即對第三人寄發法院或區公所民事調解函情事之不當催收。

此外,金管會亦認為台新銀未完善建立授權業務人員調整批覆利(費)率之內部控管機制:該行內部規範規定業務人員個人獎金之核發,與客戶實際承作之利率及所收取之手續費連結,惟未完善建立批覆條件與實際承作條件之檢核控管機制,並就業務單位調整實際承作利(費)率之標準及程序訂定明確內部規範,以供遵循。

其他監理要求事項方面,金管會亦要求三點。

一是請該行確實依規定辦理信用卡催收作業及全面檢視催收各環節作業是否妥適,並請稽核單位確實追蹤改善情形及納入內部稽核重點。

二是有關該行未完善建立授權業務人員調整批覆利(費)率之內部控管機制一節,請該行依所提改善措施,本於客戶權益保護考量,積極妥適處理。

三是依「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第18條第3項規定,就第二支柱監理審查要求該行增加作業風險之相關資本計提。

金管會呼籲,金融機構各項日常業務均與民眾權益息息相關,應積極檢視並確保相關內部作業規範,符合法令規定及建立有效控管機制,所訂定各業務獎酬制度應衡平考量金融消費者權益及各項可能風險,並應建構完善的行為規範,從金融消費者的權益出發,落實公平待客原則,贏得客戶的信賴,營造銀行與客戶共同成長的夥伴關係。

台新金稍晚已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聲明表示「本案已採行相關改善措施」。(呂俊儀)

本篇轉載自Yahoo股市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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