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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子女從遺產提款付父母喪葬費「有罪」? 最高法院一新見解撤銷發回 》

作者:劉韋德律師

在各種遺產糾紛中,很常見到一種就是部分子女未經其他繼承人同意,就擅自提領父母遺產去支付喪葬費或醫療費,這種情況是否成立犯罪行為?長期以來一直很有爭議,日前最高法院一個最新的見解,值得和大家一起分享思考。

同樣是子女,但對於父母的奉養孝順程度是天差地別,有的人非常孝順,也有人是平時完全不理,等要分遺產時才出現,但法律上,繼承權是以身分來看,與是否孝順無關,不論再不孝,繼承權都一樣,只要父母一走,遺產通通都是「公同共有」。

於是問題就來了,父母在生前,可能因為病重或是信任,把存摺印章密碼交給最信任最孝順的子女保管,並通常會授與權限提領存款去支付生活費醫藥費,還有些父母會交代自己過世後,要從遺產中提領去付相關喪葬費用。

於是比較孝順的子女,替父母提領存款或是寫提款單,就成為一種風險行為,父母過世前都沒問題,但父母過世後,這些平常在照顧父母的人,若為了要付醫藥費、喪葬費而去提款,就可能會吃上官司,而這種案件,過去法院判決無罪有罪的都有,但總體來看,是以有罪判決居多。

最近有個案件,因為母親過世後,平時照顧母親的兒子去銀行提領了40萬元支付喪葬費,結果被另一個繼承人提出告訴,案件經新北地法院判決無罪,理由是地方法院認為這個兒子提領款項時,其等主觀上沒有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而且也沒有對其他繼承人發生任何損害,因此判決無罪(新北地院109訴字第1262號刑事判決)。

這個案子經上訴,高院果然比較偏向傳統見解,高院認為這個兒子明知母親已死,卻拿存摺印章去提款,就有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故意,所以就改判這個兒子有罪(高等法院110年度上訴字第1630號刑事判決)。

案子繼續上訴後,最高法院捨棄傳統見解,該審判庭認為本人死亡時,倘未經被繼承人之全體繼承人同意,即以被繼承人名義製作取款憑條提領存款,不應一律認為即屬犯罪,應該要探究各種因素,且行為人主觀認知也必須予以考慮,才能綜合判斷行為人是否有犯罪故意,因此將高院判決撤銷發回(最高法院111年台上1451號刑判)。

最高法院這個見解,認為應從各種層面來判斷行為人有無故意,比過去不分青紅皂白一律認為有罪的見解,算是一種進步,不過這仍只是個案見解,社會上這種案件仍屢見不鮮,下級法院有罪無罪見解還是無法統一,因此宜由司法院大法官做出統一解釋。

本篇轉載自CTWANT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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