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協商】
《變更方案協議》
適用曾參與前置協商或95年銀行公會協商者,目前仍在繳款中但因失業、換工作、減薪、生小孩等不可抗拒的原因導致協商方案快要繳不動,可將第一次協商繳剩餘額再次延長期數或降低利率至債務人有能力負擔的範圍內,最長可再次延長至180期。
《個別一致性協商方案》
適用前置協商或95年銀行公會協商已經毀諾之債務人,向當初申請協商之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提出申請,協商完成並簽立協議書後再依此協議請其他債權金融機構比照辦理各自開立協議書,方案內容繳款期限最長180期。
【案例簡述】
當您曾經參與過95年銀行公會協商之後無力繳款月付金額因而被銀行判為債務整合協商毀諾者,可再向債權銀行重新進件二次協商或是法院調解,如二次協商與調解後之月付金額若還是有不能負擔之虞,可向法院進行更生清算的申請!
很多人因為申辦貸款碰到還款困難,我們提供免費諮詢服務,倘若您因卡債而被強制執行,並遭到扣薪以及帳戶、土地、房子等財產受到影響,需向銀行或法院進行債務整合、協商、調解、更生、清算等,歡迎來電或留言,我們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台灣金融財富重建協會提醒國人應:【謹慎理財投資、避免過度消費、樂觀面對人生、善擬償債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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