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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早期的信用卡也有保證人 》

 現今若是想辦理信用卡只要銀行認可就行,但早期信用卡尚未普及時確實是需要連帶保證人的,我們也能時常聽聞有人因為替他人作保,遇到借款人潛逃而必須代為償還巨額欠款的事件,那個年代不僅是貸款連信用卡都需要有保證人,究竟為什麼需要有保證人,能先了解這些重要名詞,本協會在此提醒卡友們,保證人制度已經取消多年,信用卡保人未來無須擔心被連帶保證責任影響。

【保證人】

是指與借款人一同承擔償還責任的人,在法律上保證人與債權人之間簽訂的是保證契約,因此假如債務人無法如期還債,保證人就必須將欠款償還給債權人,若想找人擔保或是成為保人,需要具備以下條件:
1.擁有比持卡人更穩定的工作年資。
2.擁有比持卡人更穩定的財力證明。
3.與銀行之間的借貸、信用卡等繳款來往正常。
4.名下登記的各項債務不能過多。

 過去發卡銀行是為了控制風險才會要求申請時要有保證人,主要就是擔心持卡人可能有信用不足的疑慮,但是持卡人是否節制是完全自主的,信用卡帳款逾期後保證人就會有連帶責任,銀行在與持卡人及保證人簽訂合約時,是採無限制保證責任,保人具有保證責任銀行也不必通知。

 所幸財政部於民國86年修改了信用卡定型契約結束了該制度,未來持卡人積欠卡債不還時,銀行也會直接與債務人協商而不會再找上保證人了,綜上所述不管是找親友擔任保證人或是為他人作保,都要留意連帶責任以免惹上無謂的麻煩,但本會在此提醒民眾若是過去曾擔任過信用卡保證人,為避免持卡人不還錢後被連帶責任影響,最好還是直接與銀行聯絡取消作保避免往後發生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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