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息分享|欠錢不還如何處理?|前置調解怎麼談|卡債銀行協商|前置調解流程|台灣金融財富重建協會

對於欠錢不還的人一定要運用法律程序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朋友或親戚欠款不還的現象真是一個的麻煩的問題,甚至連法院判決還款都不執行債務人,最後只好申請強制執行才得已解決,我們將會分析這個問題,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強制執行的後果

廣義來說強制執行是指法院裁定債務人應對債權人履行一定的義務後,如債務人仍不願依法院的判決履行,債權人可依法對債務人名下的資產進行扣押、拍賣及移轉等處分,一般民眾與金融機構因消費性借貸而衍生的強制執行有下列幾種。

「查封動產及不動產」債權人一旦取得執行名義後即有權對債務人名下之任何可供執行的標的物強制執行,包括房子、土地、保險、有價證劵、汽車等,若債務人身為戶長者甚至可查封住家裡有價值的家俱或家電。

「扣押帳戶」是指對債務人名下在任何金融機構之存款帳戶進行扣押,若開戶銀行亦是債權銀行者甚至可不必經過法院裁定逕行對債務人在本行的帳戶圈存,根據民法334條債權人行使抵銷權之相關規定我們俗稱凍結。

強制扣薪此方式最常見於金融機構對債務人的處分模式,債權人若查知債務人任職於某機構即可向法院提出申請,針對債務人之薪資、獎金及執行業務所得進行扣押及移轉,並且至少保留給債務人各縣市生活標準數額的1.2倍當生活費及不得超過1/3的規定,對債務人有更人性化的保障。

 

二、法院強制執行程序

1.必須履行的一方若是拒絕,對方當事人可向地方法院申請執行,對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法院應執行公證債權資料確有錯誤的,法院裁定不予執行,並將裁定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和公證機關。

2.法院受理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3.向被執行人發出通知,執行員接到申請書後應向被執行人發出通知,責令其在指定的期間履行,逾期不履行的,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有可能隱匿或轉移財產的,執行員可以立即採取強制執行措施。

4.採取強制措施時執行員應出示證件,執行完畢後由在場的有關人員簽名或者蓋章,負責執行的法院可以通過以下提取被執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賣、變賣其財產,搜查被申請執行人隱匿的財產,強制被執行人交付指定的財物或者單據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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