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息分享|買簡易壽險以小孩當被保險人,未到期即過世要課遺產稅|債務協商|銀行債務協商|協商整合||台灣金融財富重建協會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很多民眾都會到郵局買六年期簡易壽險,常常會選擇小孩當作被保險人,保費會比較便宜,但是如果一旦要保人過世,若保險還未到期,則是具有財產價值是要申報遺產稅。

國稅局表示,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免計入遺產總額者僅限於被繼承人為被保險人、約定其死亡時給付給受益人的人壽保險金額;如果被繼承人生前以其本人要為要保人,以繼承人或其他家屬為被保險人,在繼承人死亡時因未到期保險屬要保人所具財產價值權利,在申報遺產稅時要列入遺產申報,否則被稽徵機關查獲,除要保繳應納稅額之外還有處以罰鍰的風險。

中區國稅局舉例,轄內有被繼承人甲君生前購買多張保單以其本人為要保人,分別以其子女為被保險人,並指定被繼承人為受益人,因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時,未將前開保險其保單價值列入遺產申報,經該局查獲,除了補稅還處以罰鍰。

繼承人主張不知道被繼承人購買保險,甚至有些保險是在被保險人未成年時就投保,被繼承人死亡時保險尚未到期,根本不知要申報。

國稅局審理時,查得其中2筆被繼承人死亡前以其子女為被保險人投保之保單,均有已成年之子女於要保書簽名;其餘保單投保當時之子女即被保險人雖未成年,惟在被繼承人死亡後也分別辦理變更保險契約,所以繼承人知悉有這些保單存在,於辦理遺產稅申報時,就應注意將投保的保單價值併入遺產申報。

國稅局解釋,這種情形最常出現就是民眾購買郵局的六年期簡易壽險當作儲蓄之用,常常會選擇「未成年子女」或者子女當被保險人,保費會比較便宜,但是如果被繼承人過世,保單仍還未到期,由繼承人繼承該保單繼續繳費,保單實際上還是「實際有效」保單就要計入遺產總額當中計稅。

很多民眾都以為只要「保險」是免稅,其實是只有「保險給付」才是免稅。

所以建議民眾在購買保險時要檢視保險保障之外,也要檢視繼承人和受益人,或者在繳費上有問題時,也可以在被繼承人生前就可以結束保單等較不會遇到「稅務」上的問題。

本篇轉載自ETtoday新聞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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