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程序】
是指將債務人的財產全部拿出來變現,由法院或管理人分配給全體債權人,對於目前無清償能力之債務人才能免除其他負債,並於清算期間喪失財產之管理與處分權,債務人於清算程序終止滿五年後,可向法院聲請復權。
【案例簡述】
桃園薛先生常年任職於鋼鐵工廠有著3萬多的穩定收入,但為了幫助積欠百萬負債的父親,自己也被高額債務纏身,甚至在多年利息的作用下與本金相加負債居然高達千萬以上,在需要扶養無工作能力母親的情況下連原本的住家都將不保,後來薛先生透過本會的免費諮詢得知關於法院清算程序、銀行強制扣薪等程序,其中的「清算程序」可以解決當前困境,向法院聲請後也成功取得了「完全免責」,不僅保住了住處未來也無須再承受惡債纏身之苦,得以安心工作回歸正常生活,恭喜薛先生!!!
薛先生於113年再次請協會幫忙聲請復權,向法院聲請後也成功「准予復權」,現在薛先生也可以重新累計自己的信用了,恭喜薛先生!!!
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
一、於七年內曾依破產法或本條例規定受免責。
二、隱匿、毀損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或為其他不利於債權人之處分。
三、捏造債務或承認不真實之債務。
四、聲請清算前二年內,因消費奢侈商品或服務、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所支出之總額逾該期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 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半數,或所負債務之總額逾聲請清算時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之半數,而生開始清算之原因。
五、於清算聲請前一年內,已有清算之原因,而隱瞞其事實,使他人與之為交易致生損害。
六、明知已有清算原因之事實,非基於本人之義務,而以特別利於債權人中之一人或數人為目的,提供擔保或消滅債務。
七、隱匿、毀棄、偽造或變造帳簿或其他會計文件之全部或一部,致其財產之狀況不真確。
八、故意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為不實之記載,或有其他故意違反本條例所定義務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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